2013年10月5日晚,作為法國巴黎白夜藝術節的一部分,來自中國的藝術家蔡國強獻上了其焰火新作《一夜情》。為了配合這一作品,還在塞納河的一艘觀光游輪上搭設了50個帳篷,并從世界各地征募了50對不同種族、不同年齡的情侶,在帳篷之內纏綿悱惻,盡魚水之歡。主辦方還特意給每對情侶配發了一個燈籠,讓觀眾通過帳篷之中透出的曖昧光芒展開無限遐想。
帳篷內的無限春光,配合著寓意歡愛過程的焰火表演,真可謂有聲有色,不由得不讓我等感慨巴黎這一浪漫之都的香艷與奔放。然感慨之余,作為一個法律人,總感覺好像哪里有點不對頭。琢磨了半天,不是蔡老師的焰火不夠絢爛,創意不夠大膽,而是這一藝術作品本身好像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構成聚眾淫亂無疑。
按照我國的刑法規定,三人以上淫亂的,即構成聚眾淫亂罪,按律當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許有人會說,那是在法國巴黎,中國法律管不著。其實不然,蔡老師雖長期旅居于外,但似乎并未入籍他國,因此仍然是中國公民。按照法律所謂的屬人原則,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之外犯罪的,中國刑法是有適用效力的。也就是說,作為中國人,中國刑法第301條所設置的聚眾淫亂罪對于蔡老師在巴黎塞納河上的這一藝術作品是適用的,完全可以按此罪將蔡訴至法庭,打入大牢。
然而有意思的是,法律對此卻無動于衷,似乎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而可以想見的是,如果本人召集50對情侶,于某一公共場所行諸如蔡老師所行之事,恐怕早已身陷囹圄了。那么,同樣是中國公民,為何境遇會有如此區別?
答案很簡單,只有兩個字:“藝術”。在公眾看來,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似乎從來就是冷酷無情,不問人情世故的。殊不知,當法律遇到了藝術,就突然曖昧了起來,變得好生扭扭捏捏。如同威嚴剛猛的好漢碰見了風情萬種的少婦,那對別人能高高舉起的鐵拳,早已不知何處安放了。例如,時下流行的行為藝術,有不少似乎已進入了違法犯罪的境地。然而在現實中很少有此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某些行為,某些人,似乎一旦貼上了“藝術”或者“藝術家”的標簽,法律就變得無可奈何起來。
這也難怪,事實上,在藝術面前,法律似乎真的有點直不起腰來。比如我國法律對“淫穢物品”是這樣界定的: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晦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但與此同時還特別強調“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可見,一旦有了藝術的庇護,色情也就不再淫穢了。實際上,何為藝術,何為色情,原本就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更何況藝術和色情之間本身就有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關系。即便是在國外,法律對于藝術的認定也存在同樣的困惑。
例如日本著名導演大島渚,就曾因其轟動一時的影片《感官世界》而差點惹上官司。日本警視廳因該片中大量的性愛描寫鏡頭而指控大島渚以及發行該片劇照劇本的出版商。最后,還是出于“藝術創作”這一原因,二人被宣告無罪。可見,藝術和法律之間的界限,確實有些模糊。到底是藝術作品,還是淫穢物品,主要憑評判者的主觀意志,而不像放火,盜竊強奸之類的行為那樣,有一個一目了然的客觀標準。
而這一評判標準,也始終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文革”年代,西方的裸體油畫、雕塑作品就是黃色作品而不是藝術。三十多年前,鄧麗君的歌曲就是黃色作品而不是藝術,至于《金瓶梅》《蜃樓志》之類,那更是不折不扣的淫穢物品。正因為評判標準本身就含含糊糊,模棱兩可,所以法律在藝術面前也就顯得底氣不足。
生怕一旦貿貿然出手,會被扣上一頂不懂藝術,摧殘藝術的帽子而被口誅筆伐。之所以會造成以上這種局面,在本人看來,可能是法律和藝術不同的天性使然。法律是理性的產物,講究的是嚴密的邏輯推理和演繹論證。而藝術則是感性的,強調的是天馬行空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因此,機械地以法律的視角來看待藝術,難免會荒腔走板,到最后扼殺了藝術的美感。所以,不是法律不能管制藝術,而是應當充分尊重藝術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包容藝術中的不同要素,不要動輒揮舞大棒。
當然,法律對藝術的包容,并不是無底線的。對于那些以藝術之名,行違法之實的偽藝術,法律自然應該毫不手軟。當然,蔡老師的作品不在此列。法諺有云“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同樣,在藝術面前,法律也應當有一點溫柔。